自2015年1月1日起,现有钢铁企业开始严格执行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6-2012)中规定的排放限值,其对一般地区废水排放作出了如下严格规定:悬浮物小于等于30 mg/L,COD排放浓度小于等于50 mg/L,氨氮排放浓度小于等于5mg/L,石油类排放浓度小于等于3 mg/L,总氮排放浓度小于等于15 mg/L,总磷排放浓度小于等于0.5mg/L。 针对钢铁综合废水特点,通过不断试验和实际工程的摸索,制定出深度处理工艺流程: